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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