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加急文件:關于做好《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執行要求的通知。該通知對去年末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執行進一步作出了解釋。文件太深奧了小編來簡單翻譯下▼《管理辦法》總的意思就是告訴大家,無論國內還是跨境,央媽要對資金流動加強監管了!就像房地產被限購一樣,外匯也是限購的!那么監管措施有哪些?檢測標準是什么?具體增加了哪些內容?請跟小編一起來看下新政重要變動內容一覽▼這一次央行的管理辦法中,出了一個殺手锏:《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原來20萬人民幣才算大額交易進行報備,現在變成5萬現金交易就要上報了!按照現在匯率計算,不到1萬美金。換句話說,原來你買塊奢侈品的表需要報備,現在你隨便買個什么名牌服裝恐怕都要報備了。而只要是報備就有了主動管理的能力,人家可以批也可以不批。這就要看你的理由是否充分,正常的消費,比如買表買包應該問題不大,旅游留學也都是正常需求,但如果你想海外買房,或者想換匯出去投資?甚至什么都不干單純的想把外匯換出去,這恐怕就很難了。還記得此前關于球員天價薪水的新聞嗎!大號“俠客島”在相關文章中舉過例子:“一些國內的俱樂部為了避開國內的外匯管制,在給這些球員支付薪水時,經常會先把錢打到球員所在國從商的中國企業戶頭,再由這些企業轉移支付給球員。而像有的省份,以前一年往外流的外匯沒多少,但是在成立中超足球俱樂部、并且大手筆收購國外球員之后,單個俱樂部就能用掉該省接近八成的外匯額度。”外援薪水的支付方式就是鉆了外匯管制的漏洞,同時利用陰陽合同、海外分公司支付等多種形式躲避了45%的所得稅。現在監管越來越嚴,政策越來越完善,想要利用大額現金交易、想到利用外匯漏洞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行為,現在!根本無處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