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參排和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 tax savings)利益的行為很早就存在。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社會的關注,并得到法律的認可。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實現稅務籌劃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謀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他的觀念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后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 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許多企業、公司都聘請專門的稅務籌劃高級人才或委托中介機構為其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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